
拥有性关系、性生活,确实是成年人的一种权利。但是,性关系的权利不是孤立片面的,它与性关系带来的各种义务密切联系。人们在享有性关系权利的同时,必须承担由性关系所带来的相应的各种义务:
一、享有性权利,必须对性关系的异性对象,承担关心、爱护、忠诚、扶助的义务;
二、享有性权利,必须对性关系的结晶--子女,承担抚养、抚育、教育、呵护的义务;
三、享有性权利,必须对性关系的社会和法律形式--婚姻家庭,承担维系、加强、巩固、保护的义务;
四、享有性权利,必须对性关系的存在空间--社会,承担服从社会规范、增进社会安定、推动社会文明发展的义务(《对“一夜情”的伦理透析》,安云凤)。“一夜情”所说的权利,就是满足自己的生理需要,得到肉体和感官的快乐,完全没有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及义务。这种只有个人利益,没有社会责任,只有享受,没有付出的权利观,形成了一种无义务的权利。
性权利要受到社会道德、民族传统、风俗习惯的影响和制约,并且要获得民族的、社会的舆论支持和心理认同。因此,任何人的性权利都不是随心所欲、为所欲为的行为,而是有社会规定、规范和要求的。它必须服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规范,必须符合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。一句话,性权利必须在社会规定和允许的框架内实现,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为原则。
